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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5 访问量:
我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全部租金1415202.6元、支付违约金等获法院支持

 
本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全部租金1415202.6元、支付违约金等获法院支持
  2020年4月10日,本所接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派我所律师代理其诉王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某某运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案。
  2020年5月30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我所律师出庭。
  2020年8月11日,我所律师向法院邮寄提交本案的《代理词》。
  2020年9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1520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租金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租金止,按逾期应付租金0.7‰/天计算);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差旅费548元;三、被告陈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四、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某某运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四辆福田牌车辆的变现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0日,我所律师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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