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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典型案例
追工程款案列
发布日期:2020-12-25 访问量:
所接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促使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工程余款
 2016年8月1日,本所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所律师代理其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8日,我所律师向某资置业有限公司发送《请立即支付拖欠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余款的律师函》。
 2016年9月2日,本所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所律师代理其诉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2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
 2016年10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我所律师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某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余款96906.25元(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具该款项税务发票)
 2016年11月11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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