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几乎是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这些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如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不动产的权利,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权利。但是,基于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婚姻权等权利,又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

  (2)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