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2)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2)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2、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武汉专业刑事律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3、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4、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籍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只要行为人携带了上述物品之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听劝告交出统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主体。

  5、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损害而携带并不听劝告按规定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的携带管制刀具而且还到公共的场所危武汉律师咨询及到公共安全,那么这种行为是很容易导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对于此行为一般只要构成犯罪,必定就会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对于此罪最低也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