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资深刑事律师:完善刑事诉讼各种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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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保障被害人的各种制度,法律专家提出下列建议:

  一、修改经济担保制度

  经济担保制度涉及对嫌犯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假扣押,在嫌犯未宣告有罪前全面实施该制度难免引起社会争议。为减少争议,可考虑缩窄经济担保制度的适用范围,例如规定该制度只适用于涉及暴力犯罪(参考第6/98/M号法律中暴力犯罪的定义)的案件。为尊重“无罪推定”原则,不适宜在侦查阶段且检察院尚未对案件作出是否控诉决定前执行经济担保制度。该制度同样不应等到嫌犯被确定宣判有罪后才运作,否则嫌犯有充足时间转移财产,这时被害人聘请律师提起执行之诉可能来得太迟。基于此,经济担保制度应在检察院提出控诉后,即案件处于预审阶段或审判阶段推动适用,且应允许检察院主动在控诉书中提出,或透过被害人向刑庭法官或审判法官提出关于要求嫌犯提供经济担保的申请。具体而言,建议修改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关于经济担保的条文,尤其在保障被害人赔偿的经济担保方面作出下列调整:允许检察院在提起控诉书时,倘控罪涉及第6/9武汉专业律师事务所8/M号法律提及的暴力犯罪,且卷宗显示嫌犯在本地个人或与家人拥有不动产及该不动产存在转移的风险,又或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曾要求嫌犯提供经济担保或假扣押嫌犯财产,又或接到该等财产承诺买卖或准备转移的具体信息或投诉,检察官可按照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控诉书内正式向法官提出嫌犯需提供经济担保及担保的具体金额。刑庭法官在预审阶段需对该经济担保申请作出决定。如案件无预审,经济担保申请应在审判法官订定开庭日期的批示一并作决定。倘若刑庭法官或审判法官在预审或审判阶段收到被害人提出要求嫌犯提供经济担保的申请,相关法官应在听取检察官意见后作决定。

  二、修改暴力罪受害人援助金制度

  有必要修订第6/98/M号法律核准的“暴力罪行受害人援助金制度”,将援助金作为向暴力犯罪被害人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之立法目的调整为弥补被害人及其家人因暴力犯罪而产生的身体或心理创伤。为此,可撤销该法律第一条第一款c项关于“损害引致受害人或有接受抚养权利的人士的生活水平受到相当大的影响”的条件,从而使一些家中未成年或高龄被害人被杀害或严重伤害的个案同样获批适当的援助金。

  三、协助本地被害人跨境追收民事赔偿

  为促进服刑期满或获准保释而返回原居地的外地囚犯继续履行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支付审判法官判定的民事赔偿金,有必要将“协助本地被害人跨境追收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列作一项司法合作项目,并纳入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香港及台湾之间的司法协助谈判。与此同时,澳门特区政府优先争取与东南亚国家、韩国、日本等较多当地人在澳门犯案服刑的国家进行司法互助的谈判,并将“协助本地的犯罪被害人追收民事赔偿”列作谈判的项目内容。

  四、设立刑事执行法庭

  待澳门司法官人手相对充裕时,考虑在初级法院设立刑事执行法庭。基于运作需要,该法庭由2名法官组成。为此,有必要修改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作出配合,刑武汉刑事法律免费咨询事执行法庭应具有下列权限:

  1.监管徒刑执行。现时由刑事起诉法庭负责的徒刑执行权限将转交刑事执行法庭行使。设立刑事执行庭后,初级法院刑事庭的审判法官负责罚金、附加刑及徒刑暂缓执行的权限维持不变。事实上,徒刑执行范畴的事务中最重要是审议囚犯的假释申请,现行法律将这一权限交由刑庭法官行使。由于刑事起诉法庭只有3名法官,他们需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一些重要决定,包括大部分强制措施及搜索住宅、电话监听等侦查措施的审批工作,并主持刑事案件的预审阶段,案件事务繁重。如设立刑事执行法庭,将审批假释的权限交到前述新法庭,这有利于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专注本身案件事务及提高工作效率。

  2.促进被判刑者向被害人支付赔偿。刑事执行法庭有权限接收和处理被害人针对被判刑者不支付民事赔偿而提出的申诉。倘若法院刑事庭判处嫌犯有罪及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但嫌犯或送监服刑的囚犯迟迟不支付赔偿,被害人可前往刑事执行法庭提出申诉。在听取检察官意见后,执行庭法官可传召被判刑者到庭作出解释,促使尽快履行赔偿责任,又或促成双方协议制定分期赔偿方案,并设卷宗跟进赔偿计划执行。倘若正在服刑的囚犯不支付赔偿,刑事执行庭法官可透过该囚犯的徒刑执行卷宗处理被害人的申诉,包括去函或传召该囚犯作出解释及促进制定可行的分期付款方案,又或安排被害人与囚犯及其家人会晤商讨赔偿问题。倘若来自外地的服刑囚犯在其刑满或获准保释离澳返回原居地之前还未完全支付全额赔偿,刑事执行庭法官应通过司法协助或按澳门《司法互助法》的规定,向囚犯原居地的有权限机关寻求协助,继续为被害人向外地囚犯追收赔偿金。

  即使被害人没有投诉或被害人不是澳门居民,刑事执行法庭仍有义务主动了解该等被判有罪个案的民事赔偿执行情况,尤其当被判刑者需在监狱服刑,应与监狱合作,透过适当方式促请服刑者尽早支付赔偿金,并将收到的赔偿金送交被害人或其家人。

  3.协助被害人提起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民事执行之诉。刑事执行庭法官接收被害人提出的申诉后,如无法联络被判刑者,或经协调无法武汉律师事务所咨询促使被判刑者向被害人支付赔偿,又或双方未能就分期赔偿计划达成协议,又或被判刑者故意不执行分期赔偿方案,应被害人请求及听取检察官意见后,刑事执行庭法官有义务对被害人或其家人提供协助,促成被害人聘请律师向初级法院有权限法庭提起“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民事执行之诉”,目的是将被判刑人在本地拥有的财产进行司法变卖,以支付被害人赔偿。

  如嫌犯在审判听证前已提供经济担保或法官已对嫌犯财产作出假扣押,且案件经审判嫌犯被宣告有罪及判处支付赔偿金,待判决转为确定,审判法官应向刑事执行法庭提供卷宗相关数据的证明书。刑事执行法庭应联络被害人。如发现被害人未获赔偿,该法庭法官应采取适当措施将嫌犯提供的经济担保金额向被害人支付。倘经济担保属于假扣押,刑事执行法庭法官应向被害人或其家人提供协助,促成被害人聘请律师向初级法院有权限法庭提起“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民事执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