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2022-05-20 上一篇:免除刑罚的情形 | 下一篇:暂无

  一、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依照《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武汉律师事务所咨询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二、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

  三、 人民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诉讼 武汉刑事律师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

  四、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五、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六、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七、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以及同在押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武汉刑事律师辩护,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八、 少年法庭应当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和活动记录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