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形为:

  (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2)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

  合同法规定,在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比要约先到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如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比要约先到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这时要约没有生效,对方也不能承诺。